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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見習記者程思煒 省政府昨日印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辦法》規定,成立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由分管重點建議涉及工作的副省長任組長。主、會辦單位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時,省府辦公廳應及時組織召開協調小組會議,共商解決措施。
  辦法規定,省府辦公廳應主動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聯繫,將針對性、可行性強,通過當年辦理可以取得實際效果的代表建議,推薦給省人大常委會作為重點建議選項。
  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實行省政府領導領辦制度。根據重點建議所涉及的主要事項,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副省長牽頭辦理。成立協調小組,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副省長任組長。依據工作需要,協調小組可組織有關人員赴兄弟省(區、市)考察、學習。
  辦法指出,當主、會辦單位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時,省府辦公廳應及時組織召開協調小組會議,共商解決措施,研究修改辦理意見,並再次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該辦法執行後,2009年4月21日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原標題:人大代表重點建議由副省長牽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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